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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上海日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鸿帆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日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鸿帆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日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春浓路299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785174552。法定代表人黄芸。被执行人浙江鸿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丽沙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57643-2。法定代表人梅文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日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帆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5431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