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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抢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4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66号海旺达车行门前,以购买二手车为由,在试驾该车时,趁被害人邱某某下车之机,将该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11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66号海旺达车行门前,以购买二手斯柯达明锐汽车为由,在试驾该车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加油站附近时,趁车主被害人邱某某下车之机,将该车开走逃跑。经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2000元。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发还物品清单;三、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四、证人孙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证言;五、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六、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孔令红审 判 员  温 宏人民陪审员  金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