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霍雨柱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雨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202号罪犯霍雨柱,男,生于1986年3月18日,汉族,因容留卖淫罪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莲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5万元。于2015年3月10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霍雨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霍雨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霍雨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具有从宽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雨柱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联胜审判员 刘建明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