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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新源县小姚润滑油店与赵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小姚润滑油店,赵东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060号原告:新源县小姚润滑油店,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新源镇五大队。经营者:陈丛英,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源县。被告:赵东奎,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源县。原告新源县小姚润滑油店与被告赵东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新源县小姚润滑油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源县小姚润滑油店以无法提供被告赵东奎的详细住址为由,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小姚润滑油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源县小姚润滑油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海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