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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054号原告:李芳芳,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丁利,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李芳芳与被告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芳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芳芳以已与丁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李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胜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