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054号原告:李芳芳,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丁利,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李芳芳与被告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芳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芳芳以已与丁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李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胜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