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四条路某某小区11栋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某某乡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黑1005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700000元(未含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合计7172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自2017年8月1日起,被执行人王某某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000元,直至还清70000元为止,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5执152号案件的执行。如逾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本院恢复(2016)黑10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