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欧阳春与欧友媛、谭海涛、浏阳市苍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欧阳春,欧友媛,谭海涛,浏阳市苍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再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欧阳春。委托代理人:王民兵,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欧友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谭海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浏阳市苍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初生,经理。再审申请人欧阳春与被申请人欧友媛、谭海涛、浏阳市苍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湘01民申3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欧阳春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欧阳春对借款事实不知情,不能排除虚假诉讼借贷和虚假诉讼之嫌,且该款项并非夫妻存续期间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审法院公告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欧阳春的法律权益;三、欧友媛起诉欧阳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查封冻结了欧阳春婚前的房屋。谭海涛答辩称,对欧阳春的再审请求和事由无异议。欧友媛、苍坊公司均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核实欧阳春未在其户籍地居住,2016年3月31日查封了欧阳春名下位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社区早城二期的房产,原审法院明知欧阳春在浏阳市内有其他房产时,并未前往上述地址进行直接或邮寄送达,便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原审法院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手段的情况下,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情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湘018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雅审判员 肖志维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