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小刚抢劫、奸淫幼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184号罪犯陈小刚,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二审作出(2003)浙刑二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陈小刚犯抢劫罪、奸淫幼女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以(2005)浙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以(2007)浙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之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杭刑执字第9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10055号、(2015)洪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