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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冬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冬梅,刘和平,彭小斌,孙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广,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和平,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彭小斌,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孙云峰,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冬梅、刘和平、彭小斌、孙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7)驻仲裁字第701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冬梅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