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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恢14号 唐照宏;周太平;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唐照宏。被执行人:周太平。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晓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继灵。被执行人:周慧玲。申请执行人唐照宏与被执行人周太平、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继灵、周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8万元,本院强制扣划261万元。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18-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9日本院决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光耀审 判 员  龙建辉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金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