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向承云、台州真达灯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承云,台州真达灯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承云,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革文,台州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真达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机场疏通道258号。法定代表人:李善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杰,男,系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南街931号。负责人:金玲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媛媛,女,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向承云因与被上诉人台州真达灯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承云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承云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承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向承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