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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耿燕与尹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燕,尹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2081号原告:耿燕,女,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长丰县,被告:尹海燕,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长丰县,原告耿燕诉被告尹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还清借款5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门邻,被告从事服装、化妆品生意。2017年2月24日被告到下塘镇上做汗蒸馆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多次找原告借款五万元,并保证一个月还清。原告就从中国移动营业款中暂借五万元给被告(被告写有借据),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这期间营业款无法还上,中国移动公司知道后要求原告必须尽快还上营业款,不然将追究责任,原告实在无奈。现特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尽快还借款。被告尹海燕缺席庭审,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尹海燕与原告耿燕系朋友关系。被告尹海燕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耿燕借款50000元并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耿燕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定于2017年3月15日还清”。原告自述经催要多次,本金至今未有偿还原告耿燕借款有其出具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已获部分或全部清偿,故对原告耿燕要求被告尹海燕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耿燕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尹海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娇娇附1本案证据及证明目的:原告耿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情况。附2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