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明海、尹明芝等与刘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明海,尹明芝,尹明芳,尹明玲,尹明爱,尹秀玲,刘桐,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05号之一原告:尹明海,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尹明芝,女,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尹明芳,女,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尹明玲,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尹明爱,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尹秀玲,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泰安市代岱区。被告: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南仙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地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尹明海、尹明芝、尹明芳、尹明爱、尹秀玲诉被告刘桐、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尹明海、尹明芝、尹明芳、尹明爱、尹秀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冻结、扣押价值为12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2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