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良曲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良曲,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民初1469号原告:汤良曲,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XXX,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六枝特区塔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六枝特区,原告汤良曲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良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良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70000元,支付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的利息385200元,2017年6月7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6日前所欠利息9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3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070000元,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10月3日、10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四份,约定,月息按3%计算,原告如需用钱,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尚欠借款利息197000元,约定两个月内支付,如到期未支付按月息2%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2015年10月16日以前借款利息105500元,尚欠91500元。该款及借款本金10700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XXX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有借条、欠条为据,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自己的权利,依法缺席审判,原告所诉属实,其诉请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XXX偿还原告汤良曲借款1070000元,利息385200元,欠款91500元,共计15467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汤良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