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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本院申请执行陈静犯诈骗罪、重婚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69号之一被执行人:陈静,女,35岁,1982年6月27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静犯诈骗罪、重婚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将登记至陈滇江名下车牌号为豫AF6G**号的机动车认定为被执行人陈静用部分涉案赃款支付并移交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滇江名下的机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