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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祥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祥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394号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姜祥光,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祥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熊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