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与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公用房屋管理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初2919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全林,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宁,男,副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北区黄纬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公用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四号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晴,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男,该单位干部。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与被告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公用房屋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宁、关琳、被告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新、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公用房屋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号房屋(在黄纬路上天��市河北区文化馆大门出门xx底商第一间,约定出租面积27平方米)腾空并返还原告;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腾房之日租金和房屋使用费(计算标准3166元/月,扣除被告曾给付原告2014年的使用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号底商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38000元。同时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租赁期满乙方(被告)如需继续承租甲方(原告)房屋,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订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续约申请,本租赁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无条件将租赁房屋交付甲方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告,并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但2013年12月31日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出书面的续租申请,也不返还所租赁的房屋。自2014年1月起,被告仅交纳房屋租金2000元。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交纳非法占用房屋的费用、腾空房屋并无条件返还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在2017年3月20日向被告送达房租催缴通知书,明确如被告未在2017年3月31日前与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承租讼争房屋已经多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腾房,因被告用租赁的房屋经营涉及会员的相关事宜,被告现在腾房有困难,需要时间处理。被告经济有困难。原告没有找被告要租金或使用费,被告认为诉讼时效已过,不同意给付原告使用费。被告从2014年1月1日始除了交的2000元以外其他租金至今没有交,被告没交租金是因为原告没有找被告要租金。天津市河北区公用房屋管理所述称,讼争房屋系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保管自修房屋,所有权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房屋管理人、出租人。原告为承租人,但无偿使用、自管自修。原告享有房屋出租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号房屋系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公用房屋管理所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承租使用的直管公产房屋。被告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在2012年前曾与原告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并已承租使用讼争房屋。2012年12月30日,原、被告最后一次签订《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xx号房屋,出租面积2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2年1���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38000元,被告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时交纳部分租金20000元,剩余租金18000元于2013年7月15日前缴纳。如被告延期10日未缴纳剩余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约定租期届满被告如需继续承租原告房屋,被告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原告提出续订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租赁合同期满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续约申请,本租赁合同自然终止,被告应无条件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如房屋及附属设施损毁,被告应按价赔偿。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被告继续使用讼争房屋,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除交纳2000元之外未交纳房屋租金。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房租催缴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前来原告单位办理新租赁手续,并一次性缴清所欠租赁费用共计150000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将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按通知期限与原告签订新租赁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讼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原告租金。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被告继续使用讼争房屋,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继续向被告收取房屋租金,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告发出《房租催缴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来原告单位续签新租赁合同并一次性缴清所欠租赁费用,逾期不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被告实际逾期未与原告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7年4月1日解除。因该合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房,并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欠交的房屋租金(应扣除被告已付租金2000元)。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占有使用讼争房屋,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比照租金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现原告主张自2017年4月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曾向被告主张过拖欠租金和被告曾向原告交纳了部分租金,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xx号(在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上,从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大门出门xx底商第一间,约定出租面积27平方米)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121474元、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9498元;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按照每月3166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计1396.50元,由被告天津雅皮皮具养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改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