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少波与被执行人迟万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波,迟万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孙少波,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迟万洁,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孙少波与被执行人迟万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内078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万元,利息343166.67元,案件受理费54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1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张兆鹏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所全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