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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254号罪犯杨迎,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5年10月12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阿市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月6日送监狱执行。余刑至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杨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杨迎在服刑中的表现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迎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杨迎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7年1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1次;2016年8月15日、2016年11月21日获季度表扬共2次。罪犯杨迎是首次,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17日。罚金3000元已履行。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迎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