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明国与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国,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65号之一申请人:李明国,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1000号巴蜀丽景2栋3单元5-1号。法定代表人:牟维术,公司董事长。李明国诉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已生效的本院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陕0925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7年3月2日前向李明国支付合同价款30000元。因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李明国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李明国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放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