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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燕翡、游金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翡,游金瓶,林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1264号申请人:张燕翡,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担保人:徐献华,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游金瓶,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林怀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张燕翡与被告游金瓶、林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燕翡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游金瓶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XX号XX单元的房地产[产权证号:闽(2017)厦门市不动产权第XX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张燕翡以担保人徐献华所有的位于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同乐居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屏政国用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燕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游金瓶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的房地产[产权证号:闽(2017)厦门市不动产权第XX号],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徐献华所有的位于屏南县乐居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屏政国用(2008)第XX号],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张燕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丹丹书 记 员 陈道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