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东波与迟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波,迟清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477号原告:孙东波,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迟清德,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波与被告迟清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