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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东波与迟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波,迟清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477号原告:孙东波,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迟清德,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波与被告迟清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