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15号。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成,男,1973年6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成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成名下存款132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