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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六枝特区盛鑫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六枝特区盛鑫大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913号原告:左卫东,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六枝特区盛鑫大药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建设北路,信用代码92520203MA6DRCD53A。经营者:黄杰,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左卫东与被告六枝特区盛鑫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左卫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左卫东负担。审判员  陈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