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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与唐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唐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民初1362号原告:王海,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然,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小荣,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王海与被告唐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然、被告唐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讼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柴油款9,250元;2、被告支付原告催款的过路费538元及误工费1,3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代理人的代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施工机械需要,在原告处购买柴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被告下欠原告柴油款9,250元,并约定2017年5月10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并花费了过路费538元及产生误工费1,380元,但未果。被告唐小荣辩称,欠柴油款9,250元属实。其余费用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王海柴油款(9250)元,玖仟贰佰伍拾元整于2017.5.10号还款。欠款人:唐小荣2017.5.85129xxxxx。”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署名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了欠款的主体、金额及标的物,明确了欠款人支付欠款的期限,形式,符合买卖关系结算的民间习惯,庭审中被告也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采信。欠条中被告承诺2017年5月10日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被告现违约未付,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柴油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过路费、误工费以及代理人的代理费,因为双方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小荣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海支付柴油款9,250元。二、驳回原告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被告唐小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