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月婷、岳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婷,岳宗武,白兴皓,李全斌,岳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109号申请人:吴月婷,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岳宗武,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白兴皓,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莘县徐庄镇政府职工,住莘县。被申请人:李全斌,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岳顺,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莘县古城镇派出所职工,住莘县。申请人吴月婷与被申请人岳宗武、白兴皓、李全斌、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月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岳宗武、白兴皓、李全斌、岳顺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莘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月婷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月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岳宗武、白兴皓、李全斌、岳顺在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莘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具体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吴月婷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中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