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273姜相玉与丁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相玉,丁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姜相玉,女,汉族,1987年8月5日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丁加俊,男,汉族,1983年3月5日生,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姜相玉与丁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姜相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