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273姜相玉与丁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相玉,丁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姜相玉,女,汉族,1987年8月5日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丁加俊,男,汉族,1983年3月5日生,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姜相玉与丁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姜相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