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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陈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拥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拥军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以北裕昌·太阳城第3幢1单元9层10901号房产(产权证号:1075102002-10-1-3-10901-1)。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