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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元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元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26号申请人:胡元洪,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申请人胡元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元洪称:我与被申请人王敏于2002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分别于2003年1月22日生育长子胡某甲,2009年10月20日生育次子胡某乙,被申请人王敏于2011年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依法宣告王敏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敏,女,1982年5月23日生,彝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住织金县××××组,系申请人胡元洪的妻子。被申请人王敏与申请人胡元洪于2002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分别于2003年1月22日生育长子胡某甲,2009年10月20日生育次子胡某乙,此后,被申请人王敏于2011年2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元洪申请宣告王敏失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王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敏自2011年2月1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6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胡元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敏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敏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芬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