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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24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贤,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和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林贤被控盗窃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理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间,被告人林贤二次至平和县小溪镇古楼村被害人曾某1(系被告人外婆)的住宅盗窃,涉案数额合计25973.0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5日中午,林贤至曾某1住宅二楼张某1(系被告人舅舅)的房间,将张某1放置于房间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鸡形黄金坠、二条白银长命锁项链、一个白银手镯及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200元盗走,后将上述首饰销赃得款1160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的金银首饰共计价值14222元。2.2017年4月9日17时许,林贤再次攀爬进入曾某1住宅二楼,使用锉刀撬开曾某1房门及衣柜抽屉,将曾某1放置于衣橱抽屉的现金8300元、日元20000元(折合人民币1245.04元)及三枚仿银元盗走,后将所盗日元兑换成人民币1200元。经认定,被盗的仿银元价值6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向林贤扣押涉案鸡形金吊坠一枚、银元三枚、银色长命锁项链二条发还曾某1;案发当日,人民币与日元的中间汇率为6.2252。2017年4月12日,林贤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林贤检举陈某3彬等人诈骗,经查证属实,该案现已立案侦查,相关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贤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蔡某提供的票据、林某2提供的交易对象身份照片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人民币与日元汇率中间价查询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被害人曾某1、张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1、陈某1、陈某2、蔡某、林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平价认(2017)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案值人民币25973.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林贤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缴归还被害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2?)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元;责令被告人林贤退赔张志平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三十二元,退赔曾枝凤人民币九千五百四十五元四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2?)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5?)。(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6?)。(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7?)。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9?),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10?)。第五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68)?)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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