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1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佳雪申请执行王喜军、刘文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雪,王喜军,刘文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佳雪,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喜军,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地区庄浪县。被执行人刘文韬,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陈佳雪申请执行王喜军、刘文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喜军及刘文韬赔偿陈佳雪各项费用共计74052.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6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喜军、刘文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我院遂委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文韬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ZXX**车辆,被执行人王喜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6XX**车辆,但上述车辆未实现实际扣押,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情况已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