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邓小岗、张艳琼、李春喜、黄靖霞、司云波、赵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邓小岗,张艳琼,李春喜,黄靖霞,司云波,赵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88005-1,住昆明市穿金路349号中产风尚中心9栋S18、S19、S20、S21号铺面及8栋3-9层15层法定代表人:鲍学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辉,职务:信贷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起江,职务:综合管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邓小岗,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九乡乡月照村委会大哲宗村小组89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8211132218。被执行人:张艳琼,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九乡乡月照村委会大哲宗村小组61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8506232224。被执行人:李春喜,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九乡乡月照村委会俄子箐村小组36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09182239。被执行人:黄靖霞,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九乡乡月照村委会俄子箐村小组36号,身份证号码:452523198209093847。被执行人:司云波,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九乡乡月照村委会俄子箐村小组21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06172246。被执行人:赵建荣,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九乡乡月照村委会俄子箐村小组21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03202250。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邓小岗、张艳琼、李春喜、黄靖霞、司云波、赵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因冻结的账户余额不足,六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秦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