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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0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浩然义诚液化气站有限公司与徐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浩然义诚液化气站有限公司,徐利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071号原告:北京浩然义诚液化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协辛庄41号。组织机构代码:10240XXXX。法定代表人:黄满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徐利宝,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北京浩然义诚液化气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浩然义诚液化气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浩然义诚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浩然义诚液化气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北京浩然义诚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彩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