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姚华、黄静娴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华,黄静娴,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陶加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华,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静娴,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666号106-108室,组织机构代码09791575-9。法定代表人:钱云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陶加森,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姚华、黄静娴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陶加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1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华、黄静娴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均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华、黄静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马 俏审判员 潘海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