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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欣欣、赵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欣,赵西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482号申请人赵欣欣,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赵西利,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赵欣欣与被申请人赵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欣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西利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并提供以申请人赵欣欣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02国道南侧、十一中学东侧风尚国际公寓小区B-2-1208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西利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赵欣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