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特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特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434号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332941。法定代表人:蔺勇,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梅,女,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特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B栋0506号。法定代表人:余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特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北特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款项,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78元,由原告重庆航墙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