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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秀海、唐正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海,唐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68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海,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渤天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唐正坤,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渤天化工责任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6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唐正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正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正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3×××6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85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