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艳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艳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25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辉,职工被告:赵艳明,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补充相关材料,本院亦无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志强审 判 员 高 斌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