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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腾,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2010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5日因盗窃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腾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马腾酒后至桐庐县富春江镇上泗村明某厂车棚内,用钥匙启动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车牌为浙A×××××的铃木轻骑摩托车窃走,后驾驶该摩托车沿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桐庐县富春江镇蒋家埠红绿灯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侧翻的单车事故。经现场呼气检测,被告人马腾乙醇含量为1.64mg/ml,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马腾乙醇含量为1.558mg/ml。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2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马腾在富春江镇蒋家埠十字路口被民警抓获。认定被告人马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华某、孔某、毛某、姚某,4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视频录像刻录光盘说明和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马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玲燕本判决所依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