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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罪犯赵娜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66号罪犯赵娜,女,汉族,1997年3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赵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娜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娜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义干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