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得奎、李启福申请执行曹生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得奎,李启福,曹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02号之一申请人田得奎,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启福,那,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生财,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田得奎、李启福申请执行曹生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曹生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杨海荣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