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内江灵通和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内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灵通和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内江灵通和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内江灵通和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