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鼎颂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鼎颂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玉门巷17号,组织机构代码:086449692。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鼎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江南二路二村317-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7550082J。法定代表人:周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河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34601。法定代表人:邱辉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卓立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3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