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港口镇泰佳购物广场、徐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泰佳购物广场,徐燕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298号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兴北路10号首层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1534P。法定代表人:冯绮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焕,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裕兰,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泰佳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9号首层3、4、5卡及二层。主要负责人:徐燕松。被告:徐燕松,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泰佳购物广场、徐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泰佳购物广场、徐燕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