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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商南康健氧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商南康健氧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商南康健氧气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城关镇五里铺村。法定代表人:李艳娥,系该公司经理,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商南康健氧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1023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商南康健氧气公司于2016年6月1日之前向申请人王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商南康健氧气公司未按期自觉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150及利息(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1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商南康健氧气公司自愿协商自行兑现执行到位,申请人王某某自愿撤回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