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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新勇与被告永州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勇,永州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326号原告:杨新勇,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勇诉被告永州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勇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杨新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枫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