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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秀香、伊建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香,伊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香,女,194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伊建春,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香与被执行人伊建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再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再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