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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旅游票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天龙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旅游票务有限公司,北京信天龙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4337号原告:宁波市旅游票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07858-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号***幢6-14-3。法定代表人:张晓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纳、王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信天龙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1012865098)。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号隆基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冀太平。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宁波市旅游票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天龙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宁波市旅游票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旅游票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旅游票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旅游票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晓原人民陪审员  张一华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