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琦,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涛,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长岭镇长岭村廖东屯。法定代表人:赵玉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家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君,大连瓦房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锦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43元(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721.5元,由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赵 虹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