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325陈保收与焦建国、徐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收,焦建国,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325号申请执行人:陈保收,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焦建国,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莉,女,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焦建国、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保收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焦建国、徐莉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保收于2016年1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焦建国、徐莉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焦建国少量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有车辆,经去徐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7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焦建国申请执行周恒根的(2013)邳执字第1371号案件的案款作为本案履行款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陈保收案款,执行费由焦建国负担。履行协议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